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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福建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机构,其宗旨是依靠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必需条件,通过实施指导性管理,提供社会性服务,为科技开发型企业的起步、发展及技术创新过程创造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它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二条:左海孵化基地是由科技厅投资的省创业中心第一个孵化器。为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更好地为入驻企业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创业中心直属省科技厅领导,业务上接受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与工业处的指导。
第四条:为加强左海孵化基地管理,设左海孵化基地管委会。管委会领导成员由科技厅领导、高新处、鼓楼区政府、鼓楼区工商、税务及创业中心负责人组成。由科技厅分管领导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职责为,研究解决左海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创业过程的困难、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审核左海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第五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创业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创业中心工作人员组成,管委会办公室执行科技厅及孵化基地管委会决定,重大议题提请管委会研究。
第六条:创业中心内设办公室和研究发展部。办公室职责为:入驻企业管理、接待、文秘、档案、财务;协助入驻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入驻企业经营跟踪管理、商务服务、入驻企业、档案建立;孵化基地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组织入驻企业参加省内外技术产品交易会、科技成果展销会。
研究发展部职责:对外宣传、中心发展规划、入驻企业审批、网站建设、专利申请;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咨询服务;协调办理入驻企业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驻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基金。
第三章 企业入驻
第六条:入孵企业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全民、集体、合伙、个体、独资、合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可入驻左海孵化基地。
1. 从事下列高新技术领域研发、生产、经营,项目来源清晰,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开发能力强,并以自主开发为主、项目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科技型企业。企业在孵化基地内应有开发、生产活动,不接受单纯的办事机构和贸易企业。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空间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精细化工领域;
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领域;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基本物理科学和辐射技术;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新材料领域;
生物工程领域;
环境保护领域;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2. 法人资格:
已取得法人资格,且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好的企业; 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具有开发优势和商品化前景良好的科研成果,并有能力成立企业的自然人(中心可以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使之具有法人资格)。
3. 对法人代表的要求:
1) 企业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海内外科技人员;
2) 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5.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
6. 具备项目所需的一定的流动资金;
7. 无噪音、无污染的项目;
8.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应具有高产出、高附加值、高创汇的特点,要求进入中心孵化的企业应达到人均产值五万元以上,每占用1平方米孵化场所,企业年产值应达到一万元以上,利税率应超过25%,投入产出比在1:4以上。
第七条:入驻程序
1. 入驻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包括:企业概况、入驻要求(排污要求、楼面承重结构要求、水电容量、申请面积)
2. 提交如下文件材料:
①、 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全民、集体企业)复印件;
②、 法人代表身份证、简历、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全民、集体企业)复印件;
③、 企业章程;
④、 企业年度的财务报表;
⑤、 企业概况、企业性质、规模、成立时间、内部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才结构、经营范围、研发方向、主要业绩、主要产品介绍、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⑥、 企业产品认定、成果鉴定,专利审批材料;
⑦、 有关企业资质证明;
⑧、 企业主要技术或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技术可行性,市场分析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3. 受理、审核
从中心受理入驻企业书面申请并接到所提交文件材料日起,三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入驻企业经营地进行实地核查,调研,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考查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素质,调研项目、成果的科技含量,七天内提出评审意见,二周内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批复。
4.办理入驻手续
经审批同意入驻的企业,便可办理入驻手续。
①填写入驻登记表;
②签订孵化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四章 入驻企业享受优惠待遇
第八条:服务项目
1. 提供优惠创业条件,按照科技厅的批复精神全面或部分减免场地使用经费。
2. 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
3. 提供科技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组织省内外的技术产品交易会,科技成果展销会,联系省内外、国内外的项目。
4. 提供Internet连接服务,在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网上提供产品及企业形象宣传广告服务。
5. 组织企业管理人才及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技术培训;协助企业招聘,培训人员;组织或协助办理国内外培训、考察等活动。
6. 提供公用会议室、接待室以及传真、文印、文件收发、报刊订阅等商务服务,提供餐饮服务。
7. 为毕业企业寻找发展场地和合作伙伴。
第九条:优惠政策
1. 优先推荐并协助在孵企业申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调在孵高新技术企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2. 协助办理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及专利申请。
3. 优先推荐并协助申请省科技三项、专项经费、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扶持。
4. 互联网接入服务
创业中心设立“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网”主结点,为入孵企业提供高速ADSL专线的Internet接入,费用优惠30%以上。
具体服务如下:
① 1Mbps ADSL Internet接入;
② 企业的网站建设、网页制作及维护;
③ 在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网上提供企业创业宣传及广告服务;
④ 企业内部的局域网、广域网的系统集成;
⑤ 企业网上办公软件开发。
⑥ 为在孵企业提供虚拟主机服务。
第五章 入孵企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严格履行本管理章程及与创业中心签订的《企业孵化服务协议》、《网络技术开发合同》、《安全责任协议》等法律文件。积极支持、协作、配合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入孵企业在使用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网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站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入孵企业登记表填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遵守左海科技大厦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按规定缴纳各项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第六章 在孵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过程跟踪管理
中心组织人员定期访问入孵企业,跟踪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技术、管理、市场开拓等问题。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企业诊断,切实解决入孵企业创业过程中的困难。以座谈会、联谊会,午餐会形式邀请有关专家和入孵企业负责人座谈,征求意见,沟通信息,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在孵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奖励与处罚
在孵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全员年劳动生产率高于20万元;年人均利润高于2万元;每平方米孵化场所年产值高于2万元;利税高于25%;投入产出比大于1:5,中心根据超出指标的比例减免或退还当年度或下年度一定额度的场地使用费。
连续两年年劳动生产率低于10万元;人均利润低于1万元;每平方米孵化场地年产值低于1万元,将增加场地使用费。连续2年达不到上述指标,中心有权力单方解除孵化协议,并将其清退出孵化基地。借研发经营之名租用场地开设办事处、单纯进行贸易活动或从事其他非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经营活动也按此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投资与参股经营
在公平交易、互惠互利、双方意愿原则下,创业中心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参股经营。
第二十条:有关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培训费、商务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等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七章 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孵期限
企业孵化期限一般1至3年,特殊可延长至5年,孵化期满必须寻找其他经营场所。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孵企业可申请毕业。
第二十二条:管理标准
有符合国家企业法的较健全的组织机构,项目、财务、健全劳动人事、分配及等管理制度;
建立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科、工、贸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
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劳动用工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人员素质
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在企业发展中有相应的决策能力和经营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企业职工人员总数的30%。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数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的比例适合于企业的发展规模。
第二十四条: 经济指标
企业年销售收入中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企业年利税率不低于25%,投入产出比为1:4;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10万元,人均利润不低于1万元;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扩大再生产,毕业后有营建或租用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产品指标
产品涉及的技术领域必须是国家科委制订的十一条标准之一;
有一个以上已形成批量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具有稳定的市场和销售网络; 按产品行业规定获得生产许可证;
有进一步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和可行的开发规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对所有入驻企业在入驻期具有约束力,创业中心与入驻企业所签订的其他协议视为本章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创业中心与入驻企业仅为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创业中心提供的服务与乙方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经济或其他法律连带责任。在孵化期间,乙方若违法经营或违反本章程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创业中心有权提出解除孵化关系,中止合同,并办理有关清退手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反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创业中心。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厅有关政策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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