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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生创业服务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协会简介
山东大学生创业服务同盟是一个由对创业有极大热情和认识的在校学生组成的综合性学生社团,同盟成员遍及全省各高等院校各年级,属于学生自发组织的团体。各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合作交流下的一个团体。目前联盟已初具规模,山东省省会济南市已有半数以上在校社团或个人加入。其他地市高等院校也已基本成形。我们实行合作加盟制,各地施行骨干负责制,直接责任到位。每位骨干工作热情主动,决心积极作好带头作用服务于每位同学。
山东大学生创业服务同盟以创业指导和创业实践为主要内容,在引导联盟成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职业观、创业观的同时,带领他们逐步认识、了解、适应社会,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学习成功学理论,确立他们正确的人生信念和态度,为他们在校创业或毕业后就业及创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联盟将在成立之初及以后的发展进程中,提出以"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动起地球"为口号,以企业家精神为支柱,以善于学习、勇于创新、敢于创业、宽于失败为理念的三大思维与行动框架,为协会的长久发展打下基础。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山东大学生创业服务同盟的宗旨是“帮助成员叩响社会之门激励成员自主创业,加强成功学理论学习,提高成员综合能力,培养会员创业能力,为成员创业提供学习和演练机会。”
第二条:山东大学生创业服务同盟的工作目标是切实致力于成员素质与能力的提高,使成员通过协会的锻炼,真正为日后学习、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使协会成为最受学生欢迎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山东大学生创业服务同盟成员为各高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章 联盟活动
第五条:山东大学生创业服务同盟活动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公告,公告的署名为“山东大学生创业服务同盟”。
第六条:联盟举办活动须报经所在学校团委或所在地区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联盟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 如联盟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需在活动前向所在学校团委提出申请。
(二) 学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成员骨干负责人持证明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 任何个人或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协会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八条:联盟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 联盟举行群众性活动,需在活动前向所在学校团委或所在地区提出申请,同时向总部提出邀请,经校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 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址、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将活动以报告的形式,入挡。
(三)联盟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组织结构(后附细则)
第九条: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联盟成员选举产生,候选人为联盟成员。(联盟以部长会议为核心处理联盟日常事务,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条:联盟活动由理事会决定,并交于联盟各地区总负责主席及副主席执行,活动后向理事会汇报执行情况。(联盟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副主席负责协会整体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下设秘书处、实践培训部、兼职服务部、网络宣传营销部、财物管理部五部门。)各地区社总负责骨干主席一名,副骨干主席2名,直接受理事会主席调配,即理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联盟各地骨干成员如有调配及任免需报地区主席申请,地区主席批准后报总理事会注册。
第十二条:联盟活动的责任由联盟自行承担,联盟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联盟面向各地区各高校招收会员,注册后成为正式联盟会员。
第十四条:联盟会员必须遵守条例:(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所在学校规章条例。(二)积极参加联盟活动。(三)爱护活动场所及设施。(四)履行会员义务。(五)努力学习文化课。
第十五条:联盟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需退会,须交退会申请书,交与各校负责人,由各校负责人做出决定后交于地区主席上报总部予以注销。
第六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的级别与权利:
1)会员需办理会员注册手续,直接注入山东大学生创业联盟档案系统。由会员部统一安排岗位及会员工作分配。
2)加入我联盟全凭会员自愿为原则,我们会员分普通会员、VIP会员两种。
3)普通会员在任何角度都是免费的,其参加我联盟任何活动均有优先权。不享受联盟为会员提供的任何优惠。(属团体发展力量)
4)VIP会员需缴纳5元象征意义的赞助费用,属内部成员。参加我联盟活动享有绝对优先权。并为优秀VIP会员提供就业与实习机会推荐各一次。大学生活中兼职机会15次。(业绩一般者提供兼职机会10次,尽力为其推荐实习或工作一次)。
5)VIP会员外出兼职或代理联盟产品失误超过两次及取消其一切VIP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任何待遇。
1)享有决定是否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2)有权获得有关协会活动方面的资料,以及协会各阶段工作计划;
3)在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5)有自由退会权,但必须报请人事部批准。
第十八条: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并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
2)加强团结,维护协会的权益;
3)会员有宣传,支持协会各项活动的义务;
4)会员有违反本章程者,由人事部劝其退会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联盟在成立之后,由财物管理部负责管理协会经费收支账目,以备相关部门考察及会员查询。
第二十条: 联盟会员在入会时,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会费,以保证协会日常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联盟活动经费主要依靠自身筹集和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赞助;
第二十二条:凡是为联盟公益事业所开支的费用,超过50元须经理事会(主席)的签字同意方可报销,低于50元可直接向财政部报销;
第二十三条:财物管理部应认真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呈交清晰明了的财务报表,并接受协会各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联盟财产为联盟集体所有,任何人均不得随意处理或占有。
备注:1.各地财务报表请于次月5号前将上月财务报表以(Email)的形式上报总部。并由总部同时总结分发各地代表监督。
2. 每季度联盟组织“创业之星”晚会,由各地区骨干主席及各校优秀骨干主席参加。往返路费及正当开支由联盟报销75%.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本联盟),本章程的有关工作细则由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另行制定,具体实施问题由理事会(协会会议)负责;
第二十六条:联盟别称:齐鲁大学生创业服务协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大学生创业服务联盟
山东大学生创业服务联盟工作委员会理事会
2007年元月1日 |